水土保持竣工资料《苗木“两证一签”》讲义

2024-03-14 05:17:32 八角金盘地栽苗 1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种苗检验制度,适时开展抽检工作。要以抓好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质量为突破口,严把工程造林苗木质量关,做到未经检验分级的苗木坚决不用,未出具检验证书和不附标签的苗木坚决不用。要将苗木质量是否合格作为造林验收的主要指标之一,在重点工程项目造林中使用无证无签苗木的,一律不予验收报账。同时在种子采收季节和苗木出圃时,积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做好种苗自检及报验工作;林木种子必须经过正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注明质量等级或主要质量指标开具检验证书,自行如实填写标签后方可销售;苗木必须通过正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或种苗管理部门出具检验证书,自行如实填写标签方可出圃。

  1、“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2、“苗木Hale Waihona Puke Baidu疫证”是对需要向外县(市、区)调运的苗木由当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签发的证书,可有效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蔓延。

  3、“苗木产地标签”是加强种苗质量管理和打击种苗交易中假冒伪劣行为的有效措施,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在种苗标签上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指标等内容,能使种苗购买者知晓所购种苗的品种及其特性,保护消费者利益。

  1、宣传、贯彻执行《种子法》和国家、省有关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3、核发省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地方“两证”的发放情况。

  检验证书应有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种苗管理机构或林木种苗检验站签章,方可起用,否则,开具的检验证书无效;检验证书和标签的出具由具备检验资格的林木种苗检验员签字并写明检验员证编号;林木种苗检验员对检验证书和标签上填写的内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通知要求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检验证书和标签使用要加强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户在生产过程中遵守检验制度,规范使用检验证书和标签,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出具检验证书。林木种子流通销售和苗木出圃,检验证书和标签必须随货同行,运输中要实行一车一证,一车中多种批(苗批)的要做到每一种批(苗批)一证;标签要严格按照《林木种子包装盒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一包装附一标签;全省各级木材检查站可以对流通领域中无证无签的种子、苗木进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本地区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其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法。

  (5)是林木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执行现场检查,查处本地区违法生产,经营及调运种子的案件。

  (6)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自治区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调运管理的通知”。

  我是会宁县河畔镇的苗木种植户。我们镇种植了大量的河北杨一年生小苗等生态和其它绿化苗木。但是前来收购的好一部分外地客商要求一定要办苗木的三证一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种苗标签)。

  7、负责全省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技术培训等管理工作。

  9、负责河北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组织林木品种审定和对林木良种的管理。

  10、负责全省林木种苗生产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收集、储备和发布林木种苗信息,全省林木种苗余缺调剂。

  第五条林木种子标签应当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生产质量指标数量采种日期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书编号经销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第三条苗木标签应当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数量起苗日期苗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建议证书编号产苗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两证一签”,即“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

  1、云南省的林木种苗“一签两证”指林木种子标签、种子质量检验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

  2、新疆乌鲁木齐的“一签两证”指“林木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3、湖南衡阳县门的“一签两证”指“苗木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和种苗标签”

  4、内蒙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一签两证”指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和产地标签。

  廊坊市林业局制定“五项”制度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2004年第32期)

  4、苗木出圃合格证须经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合格后签发。发证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对于杨树,三级以下的,不能用于造林;100、迎春5号、15、华北落叶松以及未经审定、鉴定的品种不能用于造林。

  6、从市域外调剂苗木的,必须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病虫害复检。核发合格证后,方可用于造林。

  7、苗木的余缺只能在县域内调剂,县与县之间的调剂,必须在满足本县造林需要的前提下,由市局批准并开据调运证明。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林木种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林业建设质量,依据《种子法》、《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廊坊市林业局制定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五项制度。一是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区(县)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截止目前,全市已有10个县(市、区)正式成立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三河市、文安县正在积极筹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站)。二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为杜绝质量不合格的林木种苗进入流通领域,在种苗调出前一个月,生产者或经营者要向所在地种苗管理部门申报质量检验,种苗检验员持省林业局发放的检验员证上岗检验,填写有种子、苗木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标签的林木种子或苗木方可用于造林和绿化。截止目前,全市共培训检验员40多名,发放检验员证40个,发放检验合格证书500余份。三是实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制度。今后每年对全市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一次较大比率的联合抽查和行政执法大检查行动,对生产假冒伪劣种苗,无证生产经营、调用种苗的行为坚决查处。四是全面实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检验管理制度。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造林绿化全面实行“两证一签”管理制度,对未获得“两证”而从事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种子法》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是实行林木种苗订单和工程用苗招投标制度。要求供、用种苗双方实行合同订购方式,施工单位用苗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用苗招投标制度,参加竞标的供苗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两证一签”是苗木的“身份证”,苗木使用单位需向生产经营者索取“两证一签”,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1、苗木出圃合格证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乡镇林业站代发。

  3、苗木使用者凭苗木出圃合格证(第三联)复印件并标明苗木数量,附在造林设计书后。苗木出圃合格证使用完后,将存根返给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以旧换新。

  文章来源:作者:熊建华、李程时间:2012-12-23 9:10:33【字体:大中小】

  我县已经是全省30个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项目重点县之一,种苗经营活动非常活跃。应广大林农要求,为方便林农办理苗木“两证一签”,我县林业局向市林业局申请下放苗木“两证一签”办理权,终于获得批准,今后林农办理苗木经营所需的“两证一签”不用再跑远路去市林业局办理了。所谓“两证一签”,是指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江西省林木种苗标签,是进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证件,是林业部门对种苗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途径。

  第十二条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签发。具有质检员的种苗生产或经营单位,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同意后,可由种苗生产或经营单位签发。

  第十三条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应在种子或苗木销售前,经具有种《苗检验员上岗资格证》的质检员检验后签发。

  第一条为了规范种苗市场,打击种苗交易的假冒伪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苗木标签应当标注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数量、起苗日期、苗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建议证书编号、产苗公司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列》及其2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十四条在林木种苗和苗木的邮寄或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标签,以备检查。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联合查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青海省海西州“一签两证”指《森林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

  近日,江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标签的使用。通知规定:

  检验证书和标签由省林业厅委托省林木种苗和林场管理局统一监制,由设区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领取,检验证书按编码登记后发放至县一级,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属地市、县林木种苗检验机构或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检验并开具检验证书,按实际需要领取良种或普通标签。

  (9)广泛宣传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实行“一签两证”制度,必要时对各县市种苗管理具体工作,举办培训班。

  (2)本地区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其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法,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

  第三条林木种子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和文字说明。苗木标签是指随苗木运输携带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林木种子标签和苗木标签由省林业行政主任部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印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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